(2016)辽0702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志刚、张小薇、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刚,张小薇,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胥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志刚,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县义州镇。被执行人张小薇,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县义州镇。被执行人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王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志刚、张��薇、锦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