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17513312。法定代表人:许吉宝,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联通路梅河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63534054G。法定代表人:胡业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淄博金财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恒沣膜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4954211.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款项14492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8753.00元,执行费81892.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71366.00);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4954211.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