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作锦、张永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作锦,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孙作锦,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孙作锦与被执行人张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永军支付孙作锦工资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