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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231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卢某。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卢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吴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吴某丙,××××年××月××日生育三子,取名吴某丁。被告卢某长期在外与其他女人鬼混,1997年因强奸罪被判刑四年半,回来后仍然不改正,长期在外嫖娼,所挣的钱全部在外挥霍干净。因被告卢某根本不顾家,原、被告长期分居,自2013年分居至今,现双方完全无法继续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卢某辩称:被告在外务工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开支,承担了家庭义务,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吴某甲坚持离婚,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的期限来维持双方夫妻感情。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卢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吴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吴某丙,××××年××月××日生育三子,取名吴某丁。2010年,原、被告一起外出务工至2015年元月,原告吴某甲回家,与被告卢某分居生活至今。2017年2月,原告吴某甲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元月与被告卢某分居生活至今,长达两年之久,其情形已表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吴某甲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卢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吴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宏新审 判 员  高贤成人民陪审员  郑世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星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