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旺武与吕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旺武,吕世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615号原告:徐旺武,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吕世龙,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旺武诉被告吕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旺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旺武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旺武负担。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