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2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迪牛、邹玲芝、宾艳美、胡音与彭菊明、胡峥物权确认纠纷案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迪牛,邹玲芝,宾艳美,胡音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269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菊明,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胡峥,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迪牛,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邹玲芝,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宾艳美,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音,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胡迪牛、邹玲芝、宾艳美、胡音与被告彭菊明、胡峥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4)天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长沙市××号房屋拆迁补偿款三分之一的份额。现因本案已结案,被申请人胡迪牛、邹玲芝、宾艳美、胡音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菊明、胡峥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菊明、胡峥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彭菊明、胡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长沙市××号房屋拆迁补偿款三分之一的份额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杨湘农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