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瑞英与尤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英,尤永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418号原告:陈瑞英,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尤永奇,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瑞英与被告尤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根据原告陈瑞英的申请,依法追加尤玉云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瑞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永奇、尤玉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13日,原告陈瑞英申请撤回对尤玉云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瑞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尤永奇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2017年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1日,尤永奇以其子尤清做生意缺资为由向陈瑞英借款150,000元,有尤永奇出具的借条一份为据,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尤永奇依约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份,余息及本金未偿还,现尤永奇已无法联系,遂提起诉讼。尤永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1日,尤永奇向陈瑞英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月息3000元。借款后,尤永奇依约向陈瑞英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余息及本金未予偿还。本院认为,陈瑞英与尤永奇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尤永奇向陈瑞英出具的借条、陈瑞英的庭审陈述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往来款明细账相印证证实,予以确认。陈瑞英要求尤永奇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2017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尤永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尤永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瑞英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及公告费,由尤永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美贞人民陪审员  薛 丽人民陪审员  谢文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章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