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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正书、马碧莲与黄友生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正书,马碧莲,黄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正书,男,生于1963年4月1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申请执行人马碧莲,女,生于1969年7月22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黄友生,男,生于1964年7月2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正书、马碧莲与被执行人黄友生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2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