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正书、马碧莲与黄友生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正书,马碧莲,黄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正书,男,生于1963年4月1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申请执行人马碧莲,女,生于1969年7月22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黄友生,男,生于1964年7月2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正书、马碧莲与被执行人黄友生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2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