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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友华与刘桂娥、申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友华,刘桂娥,申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杨友华,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刘桂娥,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申扬华,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系刘桂娥丈夫)。本院在执行杨友华与刘桂娥、申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柏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六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