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462号之二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某、朱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财产保全担保书。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陈某某位于高安市桥北路曾家桥水库管理局宿舍(房产权证号:高房权证筠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