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执恢6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化文与李洪峰、于洪海、吕辉、于洪江、李红英民间借贷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化文,李洪峰,于洪海,吕辉,于洪江,李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6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化文,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洪峰,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于洪海,男,1976年3月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吕辉,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于洪江,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李红英,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杨化文与被执行人李洪峰、于洪海、吕辉、于洪江、李红英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字第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执恢6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立新审判员 张正杰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