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韩雪松、韩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雪松,韩兵,韩红,韩得梅,宋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01号申请人:韩雪松,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韩兵,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韩红,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韩得梅,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濉溪县。被申请人:宋刚强,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韩雪松、韩兵、韩红、韩得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宋刚强所有的皖11903**号变形拖拉机。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宋刚强所有的皖11903**号变形拖拉机。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韩雪松、韩兵、韩红、韩得梅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