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2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宣知、邱爱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宣知,邱爱妹,邱珊珊,邱阿明,林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2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宣知,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邱爱妹,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邱珊珊,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邱阿明,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宝珍,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林宣知与邱爱妹、邱珊珊、邱阿明、林宝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林宝珍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鼎秦屿支行有存款11159.51元,本院于2017年8月4日扣划上述存款。本院于2017年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查封邱爱妹所有的坐落福鼎市鑫富苑1梯201室的土地使用权,但由于该房产未办理房产登记,暂无法进行拍卖。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调查,邱爱妹、邱珊珊、邱阿明、林宝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林宣知也未能提供邱爱妹、邱珊珊、邱阿明、林宝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