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景遂超、王士伟等与刘桂平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遂超,王士伟,刘桂平,肖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962号原告景遂超,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生。原告王士伟,女,汉族,1970年12月21日生。被告刘桂平,女,回族,1966年6月4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肖光琴,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住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遂超、王士伟诉被告刘桂平、肖光琴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遂超、王士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宏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凤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