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0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堆燃与通许嘉信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堆燃,通许嘉信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883号原告:刘堆燃,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委托代理人:焦慧君,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梦,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通许嘉信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文卫路人民路。投资人:徐涛。原告刘堆燃诉被告通许嘉信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慧君、姚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许嘉信医院投资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堆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通许嘉信医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7600元及利息7011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本息共计:154611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通许嘉信医院(开封市中心医院通许分院)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被告通许嘉信医院自愿承担河南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并重新确认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月21日起2017年1月20日止。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年内不付利息,一年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每半年一付。但经原告催要,被告通许嘉信医院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被告通许嘉信医院未答辩。经本院审查认为,与被告通许嘉信医院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的系刘堆然,原告是以刘堆燃的名字起诉,主体错误,应当裁定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堆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