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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翟文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宏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6012号原告翟文,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被告李宏伟,男,43岁,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文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宏伟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6元,减半收取4133元,由原告翟文负担。审 判 长  康凤龙人民陪审员  刘树彬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菅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