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3503号原告: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李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复银,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杰,男,生于1986年0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乐山市希尔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