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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与商丘中泰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商丘中泰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民初16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1869742K。法定代表人朱慈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中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张彭村委会1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3XC29R1C。法定代表人胡兆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艳增,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商丘分公司)诉被告商丘中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石化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中泰石化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浩楠,被告中泰石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艳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诉称:自2000年以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1385942号(称朝阳)、第1948357号(称满天星)、第1948353号(SINOPEC)、“中国石化”、“EASYJOY”、“易捷”等注册商标。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经上述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并被授权负责处理所在地区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中泰石化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或原告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区域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并以此对外营业,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该站为原告的加油站或与原告存在合作经营关系。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破坏了原告的企业形象,降低了原告的市场信誉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中泰石化公司答辩称:其公司一直未经营,使用的商标与中石化商丘分公司的商标也不一样。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中泰石化公司是否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原审诉请被告中泰石化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000元是否应予支持。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档案7份。证明,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系(称满天星)、(称朝阳标)、SINOPEC、中国石化商标专用权注册人,且在商标的专用期限内。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系“易捷”、“EASYJOY”、商标专用权注册人,且在商标的专用期限内。第二组,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石化集团商标授【2015】41号);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商标授权委托书【2015】74号);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文件一份(【2015】283号)。证明,2015年5月1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授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对(称满天星)、(称朝阳标)、SINOPEC、中国石化商标具有使用、控告、维权、诉讼的权利,授权期限至2018年5月31日;2015年5月20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对(称满天星)、(称朝阳标)、SINOPEC、中国石化、“易捷”、“EASYJOY”、商标具有使用、控告、维权、诉讼的权利,授权期限至2018年5月31日;2015年6月25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将上述权利授权给原告。第三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中泰石化公司的身份信息。第四组,睢阳公证处(2017)商睢证民字第2026号公证书一份。证明,中泰石化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加油站棚顶、路边招牌和便利店门头等显著位置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进行宣传和经营。中泰石化公司位于商丘市105国道上,交通便利,车流量大,位置优越,且其侵权极其严重。中泰石化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害。针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中泰石化公司质证认为,原告没有提前告知全福加油站进行整改,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明显缺乏依据。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被告中泰石化公司当庭表示庭后提供照片,但一直未提供。经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原告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且能够证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加油站顶棚、便利店门头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能够证明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先后注册了第1385942号、第1948353号“SINOPEC”、第1948357号商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4638014号、4683311号、4638026号、4638027号商标专用权注册人,且是“EASYJOY”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此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同时授权该公司处理河南境内发生的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案件。2017年7月7日,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接受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委派公证员到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张彭村委会105国道西侧一加油站。该加油站顶棚上有一个由“中泰石化”、“ZHT0PEC”和由“ZHTOPEC”、“中泰石化”与一圆形图案组合成的标识。加油站便利店门头有“快捷”字样、“EASYJOY”字样和一人状卡通形象。加油站便利店内挂有商丘中泰石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加油站有2台加油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加油站内加油并取得收据一张(收据号码为3275412,并盖有中泰石化印章)。公证牛某艳对加油站顶棚及便利店门头进行了拍照,取得四张照片,公证田某军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于2017年7月10日制作了(2017)商睢证民字第2026号公证书。本院认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385942号、第1948353号“SINOPEC”、第1948357号商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4638014号、4683311号商标专用权注册人,且是“EASYJOY”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而且该两公司分别授权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可以进行上述商标的维权诉讼,故原告基于上述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对被告经营的加油站的公证行为系公证人员在场且有该加油站出具的收据证实情况下合法有序进行的,过程及结果真实可信,被告经营的加油站在其加油站顶棚等位置上使用的英文文字中含有“ZHTOPEC”、“中泰石化”与一圆形图案组合成的标识以及“快捷”字样、“EASYJOY”字样和一人状卡通形象组成的标识与原告的第1385942号商标(朝阳商标)、第4638027、4683311号()、第6611521号“EASYJOY”商标相似,能够导致一般公众在加油时误认为被告加油站的服务来源于权利人或与权利人有某种联系,故可以认定被告中泰石化公司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原告因侵权所遭受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得利润情况,本案应结合中泰石化公司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侵权情节以及加油机的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主要是:一是被侵权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较高,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二是中泰石化公司为专业从事石油的加油站,其地理位置位于105国道,近似商标较多,其对原告商标恶意利用造成的影响较为严重。本院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23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中泰石化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加油站内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的第1385942号、第4638027、4683311号()、第6611521号“EASYJOY”商标标识;二、被告商丘中泰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负担567元,被告商丘中泰石化有限公司负担4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李 鑫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