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美丽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丽,烟台开发区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王美丽,女,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吉进,经理。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丽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树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