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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6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宜宾卓森印刷有限公司与宜宾鸿福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卓森印刷有限公司,宜宾鸿福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宜宾卓森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上渡口社区雪滩社。组织机构代码:58835747-2。法定代表人:冯裕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鸿福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启航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周勤,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47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卓森印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鸿福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 强审 判 员  唐升龙审 判 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冯 庆书记��曾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