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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甄广伟与张元添、李孔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广伟,张元添,李孔卓,何梅晃,何国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886号原告:甄广伟,男,汉族,住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湛,男,汉族,住恩平市,被告:张元添,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李孔卓,男,汉族,住阳江市,被告:何梅晃,男,汉族,住台山市,被告:何国攀,男,汉族,住恩平市,现住恩平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马南垌G3-B4219号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062143939E。负责人:姚应增,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893938281D。负责人:陈焯燕,该公司经理。原告甄广伟与被告张元添、李孔卓、何梅晃、何国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甄广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甄广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甄广伟负担。审判员  莫妙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