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宝龙物流(安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宝龙物流(安徽)有限公司,周如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住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安高广场705.706。被执行人:宝龙物流(安徽)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华星公司商住楼1幢304室。被执行人:周如鲜,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59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橘郡万绿园D3-602号。本院在执行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与宝龙物流(安徽)有限公司、周如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