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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执民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胡圣格、夏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圣格,夏海东,王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文执民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胡圣格,男,193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夏海东,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王金金,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胡圣格与被执行人夏海东、王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温文执民字第38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胡圣格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圣格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文执民字第38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绍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