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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翠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民特68号申请人:张翠娥,女,1953年6月2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现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张翠娥要求宣告陈克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克虎,男,1951年8月30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老虎墩路529栋253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发展社区向荣养老院,已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育有一子陈鹏。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2年患老年痴呆症,卧床不起,丧失意识和行为能力。送入医院出院诊断: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现张翠娥申请陈克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自己为陈克虎的监护人,其家人均表示同意。2017年8月18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被申请人陈克虎的病情作出武精司鉴字[2017]第08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陈克虎符合CCMD-3中“血管性痴呆(重度,部分运动性失语)”的诊断标准,受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克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翠娥为陈克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