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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执他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红艳、郭忠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红艳,郭忠,刘新英,郭冉,郭东旭,亳州市天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他36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程红艳,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郭忠,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新英,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郭冉,200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郭东旭,200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天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石利明,该公司经理。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4)谯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红艳、郭忠、刘新英、郭冉、郭东旭与被执行人亳州市天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任纠纷一案,现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4)谯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红艳、郭忠、刘新英、郭冉、郭东旭与被执行人亳州市天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任纠纷一案,由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若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