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涛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涛,曾用名宋培华,男,1959年3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现身份证号码:371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三寿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春联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和三寿国际(山东)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山东省惠民县。曾因犯诈骗罪,1992年3月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4月19日被假释。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程俊,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市浔��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赣0403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审 判 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