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小光与肖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光,肖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496号原告:曾小光,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肖敏,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张晓红,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光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曾小光负担。审判员 程旺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