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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小光与肖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光,肖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496号原告:曾小光,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肖敏,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张晓红,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光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曾小光负担。审判员  程旺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