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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许素芬与杨之林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素芬,杨之林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702号原告许素芬,女,汉族,1933年12月23日生,初中文化,系盈江县客运站退休职工,现住云南省盈江县。被告杨之林,男,白族,1997年10月17日生,高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素芬与被告杨之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素芬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素芬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素芬撤回对被告杨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许素芬50元。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