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许素芬与杨之林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素芬,杨之林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702号原告许素芬,女,汉族,1933年12月23日生,初中文化,系盈江县客运站退休职工,现住云南省盈江县。被告杨之林,男,白族,1997年10月17日生,高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素芬与被告杨之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素芬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素芬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素芬撤回对被告杨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许素芬50元。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