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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小锋、张慧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小锋,张慧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6025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198号财富中心1601-1611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梅娟,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华,公司职员。被告:刘小锋,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张慧慧,女,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锋、张慧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