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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惠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1095号原告: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与山城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郭东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林博,男,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鲁山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河南惠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玉龙,男,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鹤壁市淇滨区院居民。原告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惠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计727元,由原告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