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8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秀余与白国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余,白国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883-2号原告:马秀余,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国章,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向阳西路丽景名都1号-4号门面。原告马秀余与被告白国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马秀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国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秀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余撤回对被告白国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秀余负担。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