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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彭艳梅与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梅,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李传友,温江特种轴承厂,曾明成,谢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24行初66号原告彭艳梅,女,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治安,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子全,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住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东段70号。法定代表人李炯,职务:局长。负责人王泽洪,成都市温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豪,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温江特种轴承厂,住温江柳城北外街65号。法定代表人李传友。第三人李传友,男,汉族,1954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第三人曾明成,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第三人谢琳玲,女,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彭艳梅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温江特种轴承厂、李传友、曾明成、谢琳玲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艳梅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后,本院认为原告彭艳梅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艳梅承担。审 判 长  覃永春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