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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凯、李胜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凯,李胜柱,马云云,张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告李凯,男,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李胜柱,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马云云,女,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张腾,男,199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凯、李胜柱、马云云、张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霞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