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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台县乐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葛进虎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台县乐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葛进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特14号申请人:高台县乐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大军,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农机局楼下。营业执照注册号:620724200005468。委托代理人:汪容容,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葛进虎,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台县乐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葛进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7年8月25日经高台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由高台县乐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葛进虎2015年3月至12月工资差2000元、2015年和2016年冬季采暖费及2017年3月以后工资4000元,三项共计6000元;二、葛进虎于2017年8月28日前将清洁工具及门房交付于高台县乐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三、葛进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高台县乐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与本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相关的任何费用。以上三项内容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前履行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台县乐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葛进虎于2017年8月25日经高台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