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与梁广志、梁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梁广志,梁雁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867号一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红星大道俊景花园H区B01-0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8937729982。负责人:张帆。委托代理人:薛文彦,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楚楚,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广志,男,1984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梁雁芳,女,1984年7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与被告梁广志、梁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在法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立勋一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一一一一书记员 李海蓝一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