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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777号原告何鑫与被告蒋业云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鑫,蒋业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民初1777号原告何鑫(蒋鑫),男,2005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5********,汉族,湖南道县人,学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XXXX。法定代理人何XX,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4********,汉族,湖南道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何鑫之母。委托代理人于林志,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业云,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5********,汉族,湖南道县人,个体户,住道县西洲公园XXXX。委托代理人唐诚,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鑫与被告蒋业云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鑫及其法定代理人何小花、委托代理人于林志、被告蒋业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9年10月30日道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道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由母亲何小花抚养成人,原告从2009年农历8月开始一直跟随母亲何小花在长沙生活、学习。因原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不间断地康复治疗,母亲何小花个人对原告悉心照料,现原告即将在长沙读中学,加之母亲何小花失业在家,不仅要照顾原告生活和学习,还要偿还银行借款,生活出现困难,无力个人承担原告抚养费用。被告蒋业云辩称,民事判决书已写明原告由其母亲抚养成人,原告不可以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还要抚养二个小孩和赡养母亲,被告愿意支付一部分抚养费,原告提出的要求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法定代理人何小花与被告蒋业云于2004年5月13日在道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月15日生儿子蒋鑫,2009年9月14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何小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道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准许何小花与蒋业云离婚;婚后所生男孩蒋鑫由何小花抚养成人。期间小孩一直随何小花生活至今。被告未给付小孩抚养费。原告法定代理人何小花至今未再婚。被告蒋业云已再婚,且生育了二个小孩。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2009)道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抚养费纠纷。被告系原告之父,对原告不尽抚养义务,其行为是违法的,也是有过错的。被告理应承担抚养原告成年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时间从2009年10月20日起到成人止,原告起诉前这段时间的抚养费原告法定代理人已尽了全部抚养义务,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追索抚养费,因原告这一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给原告的抚养费的起始时间应从起诉之日起至成人止,这样计算比较合理。鉴于被告离婚后又再婚,且还生育了二个小孩,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的标准过高,被告无力予以承担,对此本院只能结合本案的实际酌情考虑,支持其合理部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何鑫(蒋鑫)由其母亲何小花抚养成年;二、由被告蒋业云给付原告何鑫抚养费每月1000元(从2017年7月26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给付时间定于每年的9月1日。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蒋业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