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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复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燕提出执行复议案件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01执复123号复议申请人:王燕,女,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王燕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豫0103执588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王燕提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法院履行还款16万元,一直在筹款还账,因暂无履行能力故未还清并非故意拒不履行。本院查明,二七区法院在执行辛趁英申请执行王燕、张更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王燕、张更力现场送达执行通知书。张更力于2017年3月13日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在3月14日之前偿还10万元。2017年3月14日,张更力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于4月30日前一次还清,如逾期则愿承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惩处。另查明,2017年3月14日,张更力向法院缴纳执行款6万元。2017年5月2日,二七区法院作出(2017)豫0103执588号罚款决定书分别对张更力、王燕罚款20000元。2017年6月23日,张更力向法院缴纳执行款10万元。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其已向法院缴纳共计16万元,经查其中10万元是于罚款决定书作出之后缴纳。且其也未按照《保证书》承诺缴纳执行款,经执行法官多次催要后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确存在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本案中,复议申请人王燕为个人,执行法院对其罚款20000元符合数额适当。综上,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度合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王燕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豫0103执588号罚款决定书。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