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汉有与王长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有,王长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017号原告:王汉有,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政根,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军,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上,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汉有与被告王长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王汉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汉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219元,由原告王汉有负担。审 判 长 陈 颖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人民陪审员 周国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