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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司惩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光华与孙江海买卖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36号被拘留人:陈光华,男,1957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孙江海申请执行陈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光华拒绝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光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