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杨建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杨建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男,195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建运,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杨建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206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XX陈述称对原判的房屋维修费用通过其他途径处理��因此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XX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XX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边剑扬审判员 金锡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