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洪芳与周凡琦、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芳,周凡琦,周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初1061号原告:唐洪芳,女,1980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周凡琦,女,1982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周莉(曾用名周丽),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唐洪芳与被告周凡琦、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原告唐洪芳于2017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洪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洪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由原告唐洪芳负担。审判员 孙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