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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植平与冯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植平,冯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175号原告:王植平,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冯米芳,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王植平诉被告冯米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植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米芳的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植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植平负担。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