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映中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49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映中,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因犯容留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映中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月8日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映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的事实2017年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王映中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小区负一楼地下停车场内,趁被害人廖某忘记锁车门之机,将其停放在此处的一台奥迪Q5小车车尾箱内的4瓶“飞天茅台”酒(53度500毫升,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400元)、15包“和天下”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一套中国银行“福”字纪念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8元)盗走。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598元。(二)诈骗的事实2016年7月16日至7月24日,被告人王映中在长沙市芙蓉区湖南某商业管理公司,利用该店支付宝收银系统漏洞,在明知自己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向该商店内的营业员隐瞒事实,使用支付宝在该商店内多次骗得香烟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466.9元。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映中在西安市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映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映中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视频截图照片,购物凭证,消费小票,订单明细,银行账户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资料,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罗某、肖某、唐某、杨某、陈某、叶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映中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映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映中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46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映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映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映中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映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映中退赔盗窃违法所得6598元发还被害人廖某,退赔诈骗违法所得13466.9元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玲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