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5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国强、占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强,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5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方国强,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占建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7月01日作出(2017)浙0127执1523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号:10×××13,现因本案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帐号:10×××1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