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执15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国强、占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强,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5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方国强,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占建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7月01日作出(2017)浙0127执1523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号:10×××13,现因本案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帐号:10×××1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