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益青与陈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青,陈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王益青,女,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辉勇,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益青与被执行人陈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按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辉勇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东源支行账户2006023001005929365上的存款元。并将此款扣划至东源县人民法院开设在河源市建设银行东源支行开设的帐户44050174004200000202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