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他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腾心贵、刘传魁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心贵,刘传魁,刘传领,刘士云,涡阳县义门镇滕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他22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腾心贵,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传魁,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传领,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士云,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涡阳县义门镇滕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芳林,主任。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1)涡民一重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腾心贵与被执行人刘传魁、刘传领、刘士云、涡阳县义门镇滕刘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1)涡民一重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腾心贵与被执行人刘传魁、刘传领、刘士云、涡阳县义门镇滕刘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由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若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