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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983民初2677号原告:莫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陈某,男,汉族,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原告欠款及利息148000元、逾期利息355.2元共计148355.2元;2.由被告承担原告追讨此款的车旅费及代理费共计3688.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5日左右,被告在高安市上湖乡墟场施工修建上湖商贸城,并吸引原告投资共参与。由此,原告投资10万元。可时隔3天,并不是被告所述,于是原告请求被告退回投资款10万元。当即,经商议给原告出了一份欠条,另给原告出示了一份还款协议。后原告追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表示同意在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48355.2元,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剩余的借款及利息共计10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某欠原告莫某某借款及利息148355.2元整,由被告陈某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48355.2元整,剩余款项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若被告陈某未按约定归还本息,则从2018年12月30日起以尚未还清的款项为本金按月息七厘计付利息。二、被告陈某同意承担原告方本次诉讼花费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共计3688.5元整,此笔费用限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341元减半收取1670.5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明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