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顾程翔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程翔,高金荣,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郭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顾程翔,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金荣,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9层909室。负责人高冠虎,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长丰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郭玉仁,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顾程翔、高金荣与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郭玉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84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顾程翔、高金荣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郭玉仁给付保证金1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已扣划郭玉仁名下存款4600元现已发还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郭玉仁下落不明,名下无车辆、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84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申婧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