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亚英与被告赵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英,赵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089号原告:胡亚英,女。被告:赵光云,男。原告胡亚英与被告赵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胡亚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亚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英撤回对被告赵光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胡亚英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