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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伍赛英与新疆库尔勒永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赛英,新疆库尔勒永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7号申请执行人:伍赛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浙江省乐清市人。被执行人:新疆库尔勒永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关小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伍赛英与被执行人新疆库尔勒永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201133.7元,执行费2917.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201133.7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杰斌审判员  杨新宇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聪